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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一百零二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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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問:自然人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何時辦理匯算清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十四條規定: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
轉載連接: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5/4/2/art_35842_1636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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