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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海外倉退(免)稅相關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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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熱點問答
1.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應當如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答: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信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具體操作時,應根據貨物銷售的情況,確定具體的申報辦理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先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信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預退稅),后續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2.納稅人就出口海外倉的貨物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需要留存哪些備案單證?
答:納稅人應當留存的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包括:
(一)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三)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四)出口企業的銷售記賬憑證、銷售明細賬等可以佐證貨物已實現銷售的資料。
應當注意的是:納稅人出口海外倉業務無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選擇使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佐證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單證備案。納稅人無法取得其他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
3.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該在什么時間辦理核算?
答: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核算。上述核算期具體是指,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實際操作時,納稅人可在核算期內的任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核算,但最遲不得晚于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經稅務機關同意后,外貿企業可在核算期內的任意時間辦理核算,不受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的限制。
4.納稅人如何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
答: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貨物是否已實現銷售、出口預退稅是否需要調整等情況進行確認,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貨物已實現銷售,且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無差異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無需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后,即辦結核算手續;
(二)貨物已實現銷售、但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出口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存在差異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進行調整申報后,即辦結核算手續;
(三)貨物仍未實現銷售的,納稅人在信息系統中勾選提交“需要調整申報”的選項進行確認,并全額繳回出口預退稅后,即辦結核算手續。待該筆貨物后續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再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再適用“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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