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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的發票上購買方一欄只填寫了公司的名稱,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種發票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嗎?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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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不可以。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br />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對于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個人或國外客戶的,可以不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文件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50210135848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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