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和管理水平,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包括哪些?
答: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以下簡稱出口應征稅貨物),是指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出口環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包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以及按其他規定適用出口征稅政策的貨物。
二、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和申報?
答: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等文件規定的計稅方法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為什么要進行出口應征稅貨物信息數據用途確認,如何確認?
答:為便于出口應征稅貨物納稅人準確、規范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避免遺漏和錯誤填報,稅務機關事先對可能適用征稅情形的信息數據進行了歸集。納稅人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對相關出口貨物信息數據對應的政策適用、發票開具、出口業務類型等事項,進行用途確認。
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納稅人在進行用途確認時,還應根據39號文件有關規定,填報出口貨物所對應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和納稅人各納稅期填報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間存在差額時,納稅人應將清算當期產生的調整金額,與當期出口信息數據對應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合并計算后填寫。
四、增值稅申報表填寫說明的調整有哪些?
答:(一)補充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的填寫說明。在填報口徑不變的基礎上,將“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調整為“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優化了銷售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預繳稅款的填報說明。
(二)調整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3a至13c行“預征率 %”欄次的填報口徑。相關行次填表說明中,一是將“第13a至13c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征率 %’:反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調整為“第13a至13c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征率 %’:反映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二是將“第13a至13c行第14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調整為“第13a行第14列,納稅人按規定據實填寫;第13b至13c行第14列,納稅人按‘應預征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公式計算后據實填寫”。
(三)刪除了建筑服務“異地”“跨縣(市)”的表述。《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因此刪除《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中建筑服務“異地”“跨縣(市)”相關表述,調整后的“(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包括納稅人跨縣(市、區)(不含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兩類情形。
相關政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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