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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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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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