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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清算時,還有留抵增值稅進項稅額,這部分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從清算所得中扣除?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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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的實際發生和負擔原則,允許抵扣的增值稅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嫁給購買方,是一種價外稅,實際上并非由企業所負擔,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但是,在注銷清算時,留抵增值稅進項稅額未實際抵扣,由企業最終負擔。根據《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按照會計核算規則,留抵稅額體現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負值,清算時清償價值為0,產生負債清償損失,屬于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的“債務清償損益”,沖減清算所得,即在清算時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按規定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允許清算時留抵稅額在稅前扣除,與6號公告明確的口徑保持一致。
綜上,企業注銷清算時無法繼續抵扣且不予退稅的留抵稅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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