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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含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征期是如何規定的?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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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應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請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繳費時間,避免逾期繳納影響社保權益。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731150136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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