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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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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時為出售者代辦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于“反向開票”次月申報期內報送相關報告表,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的個人所得稅。
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
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追繳措施,并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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