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類型】
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1.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5.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上述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上述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6.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上述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4.享受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5.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7.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按照《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執行;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調整為“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第(三)項中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調整為“不低于2%”。
【享受主體】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
【申請條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的優惠,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
【申請條件】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兩類企業:
第一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3)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含)1500萬元;
(5)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和經營場所,且必須使用正版的EDA等軟硬件工具;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兩類企業:
第一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申報時點】
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產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
【申請條件】
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兩類企業:
第一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類: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一條、第四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行業類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動漫企業
【申請條件】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申報時點】
月度、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1.動漫企業認定證明。
2.動漫企業認定資料。
3.動漫企業年審通過名單。
4.獲利年度情況說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65號)第二條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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