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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支持科技創新主要稅費優惠政策指引(七)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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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
【申請條件】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財稅〔2015〕116號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備案后享受分期納稅優惠:
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等。
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申報時點】
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備案后即可分期申報繳納。
【申報方式】
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在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轉增股本”字樣;
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辦理材料】
備案應提供的資料:
1.《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4.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
5.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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