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主體】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申請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執行。
【申報時點】
月度、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申請條件】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應符合的條件:
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財稅〔2018〕44號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類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請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申報時點】
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申報方式】
部門備案或審批,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符合財稅〔2018〕7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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