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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否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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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支出不得扣除。
應注意區分行政罰款、罰金和經濟罰款的區別。行政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經濟罰款,比如合同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賠償金、罰款和訴訟費等,只是不符合交易雙方經濟合同的約定,并且與生產經營相關,應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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