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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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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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