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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外貿新業態稅收政策(六)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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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及辦理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
【政策內容】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以下稱代辦退稅)。
【適用條件】
1.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辦退稅: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1)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2)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3)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4)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5)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
3.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4.綜服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辦退稅,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1)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2)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5.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留存以下資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變更后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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