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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什么條件?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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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運規〔2021〕7號),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運規〔2023〕7號),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二、試點企業的條件
試點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四)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試點企業資格。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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