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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代開發票是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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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運規〔2021〕7號),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運規〔2023〕7號),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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