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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是否適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五條的個人轉讓住房的免稅規定?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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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同時,財稅36號文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從上述政策規定上看,“個人”并沒有將外籍個人排除在外,因此,外籍個人銷售境內購買滿2年的住房可以按規定適用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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