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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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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定:“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本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4號)規定:“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4/1/10/art_327_101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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