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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應如何核算銷售額?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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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一、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102151213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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