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
解答: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二、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蔬菜取得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解答: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三、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發票能否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解答:通行費電子發票包括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征稅發票)以及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不征稅發票)。客戶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征稅發票,可按規定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客戶采取充值方式預存通行費,可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不征稅發票,不可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
文件依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
四、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備注欄的金額合計是否包括交強險保費金額?
解答: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其中,金額合計包括發票的保費金額(價稅合計)、代收車船稅金額和滯納金金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五、納稅人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應符合什么條件?
解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六、企業收取的租金,租賃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期限跨年度了,企業所得稅中如何確認租金收入?
解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七、企業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解答: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 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
八、數電紙質發票是否和稅控開具的紙質發票一樣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解答:數電紙質發票開具打印后,依然需要在“銷售單位:(章)”位置加蓋發票專用章。
九、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完成增值稅申報且比對通過后,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發票額度開具發票。什么是剩余可用發票額度?
解答:剩余可用發票額度,是指在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當月發票總額度扣除當月已使用額度。其中,當月已使用額度包括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金額,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卷式發票、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的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存在多種不同版式的發票應分別計算并求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十、納稅人收到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發票,密碼區顯示的是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是否正常?
解答: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其中,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十一、我們是數電票試點納稅人,數電票的開具金額總額度不足并且系統自動調整后總額度仍不夠的,如何操作發起申請人工調整?
解答: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稅務數字賬戶—發票額度調整申請”模塊,申請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填寫調整理由并上傳相關附件后,即可啟動人工調整流程。
十二、納稅人收到數電票如何查詢真偽?
解答: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費查驗數電票信息。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4號)
十三、納稅人享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時間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證書的批準時間與下發時間跨年,如何確定扣除的年度?
解答:以證書上載明的發證時間或批準時間作為取得證書的時間,在當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十四、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解答: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且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十五、企業給員工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十六、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是否允許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
解答: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文件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十七、安徽省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期限是什么?
解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繳費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八、安徽省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
解答: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
文件依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號)
十九、安徽省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后,社保繳費基數怎么確定?
解答:用人單位繼續按照現行繳費基數計算方式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繳費工資申報和調整業務,繳費基數仍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
文件依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號)
二十、企業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簽訂《社會保險費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解答:繳費人同意采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社會保險費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繳費人可以登錄安徽省電子稅務局直接簽訂電子版《社會保險費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社會保險費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系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社會保險費文書電子送達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2023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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