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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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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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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br/>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的,列入《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屬于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
三、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照本公告繼續適用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文件規定,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2號)文件規定,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件)。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生產企業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企業自建換電站的,需提供換電站設計圖紙和所有權證明;委托換電服務的,需提供車型、換電站匹配證明、雙方合作協議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過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免稅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相關車型要及時上傳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換電模式車型、燃料電池車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補充相應佐證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三、2024年6月1日起,《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的技術要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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