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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電發票開具金額總額度和剩余可用額度?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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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為降低納稅人使用成本,便利全電發票推廣,尊重納稅人現行開票用票習慣,做好發票風險防控,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
開具金額總額度,也稱總授信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包括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的上限總金額以及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的上限總金額。
剩余可用額度,也稱可用授信額度,是指在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開具金額總額度扣除已使用額度。其中,已使用額度包括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金額,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的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存在多種不同版式的發票應分別計算并求和)。
例:試點納稅人A公司,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同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2023年2月開具金額總額度為750萬元。
2023年2月1日至20日,A公司領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應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400萬元),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了36份紙質專票,合計金額350萬元(不再重復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全電發票金額300萬元(應從開具金額總額度中扣除300萬元),則2月20日后剩余可用額度為50萬元(750萬元-40×10萬元-300萬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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