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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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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政策解讀
為更好地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便民春風行動”,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納稅人辦稅,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高政策執行效能,規范和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4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了《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吉林省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發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修改,以下簡稱“2014年公告”)。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深化,2014年公告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不便于基層和納稅人貫徹執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為精準執行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加強減免稅的監督管理,進一步使減免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2014年公告的基礎上,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減免條件、核準時限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公告》規定了5條準予困難減免的情形和4條不予減免的情形。
2.“關閉、停產(業)”是指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之后再發生全面關閉、停產(業),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后,不足以繳納關閉、停產(業)期間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社會救助等款項后,實際損失超過其上年收入總額的20%(含)。
“國家或省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的主營業務為國家最新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列明的鼓勵類和國家或省政府最新出臺的扶持產業政策項目,且當年鼓勵和扶持產業類項目收入占收入總額的50%(含)以上。
“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
“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余額與當年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項目所支付的貨幣資金之和。
“嚴重虧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依照稅法規定所得稅匯算虧損,且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的20%(含)。二是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五險一金后,小于納稅人當年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3.為確保受理時間和所得稅匯算時間不發生沖突,給納稅人進行減免稅申請預留充足的時間,將受理時間確定為6月30日前。
4.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規定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關證照、合同(或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 202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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