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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讀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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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短旖蚴腥嗣裾P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津政發〔2017〕3號)于2022年底執行到期,需重新制發減免稅文件。為凸顯對殘疾等困難群體的幫扶、救助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高惠低”調節收入分配作用,讓中低收入群體享受更多政策紅利,制發本《通告》。
二、通告的重點內容
《通告》減征對象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并取得殘聯、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對殘疾、孤老人員及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在每人每年14400元的限額內據實減征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即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4400元(含)以上的,減免稅額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據實減征。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例:殘疾人張某,2023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元,超過《通告》規定的14400元限額,則張某2023年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為14400元;殘疾人王某,2023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元,未達到《通告》規定的14400元限額,王某2023年度可據實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10000元。
三、通告的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鏈接: 關于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告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230428151235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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