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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是否應當分別核算繳納增值稅?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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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十六)第一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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