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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應在什么時候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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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熱點問答
咨詢時間
2023年1月6日
答復時間
2023年1月6日
咨詢標題
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應在什么時候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答復內容
答: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答復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轉載連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gzcy_2_4/09143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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