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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政策解讀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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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結合長三角區域稅務執法實際,長江三角洲區域三省兩市稅務機關聯合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于發布〈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制定目的
2021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不斷完善稅務執法及稅費服務相關工作規范,持續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為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落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20〕138號)相關工作要求,在長三角區域納稅申報、發票使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統一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環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統一。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注重行政效率和實際操作性,根據違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共計32項違法行為設定了裁量標準。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文件鏈接:關于發布《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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