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集體維權如果按照合法程序來進行,不會構成違法行為。當多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且是基于同一訴訟標的,那么當事人可以推選一名訴訟代表進行訴訟。集體活動中經常會出現一種現象,就是多數人都不采取實際行動。組織者可能被打擊、壓制和收買。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請愿是允許的,但是是有限制的,不得未經許可,擅自集會,不得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不得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學習工作。在我國,公民擁有集會、游行等權利,但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相關單位的批準,否則請愿就變成非法的,就會被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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