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
二、享受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解答:享受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
三、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退稅優惠政策中,納稅人出售現住房的時間如何確定?
解答: 按照政策規定,出售現住房的時間,應以現住房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時間為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四、納稅人申請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應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納稅人申請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外,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件;(二)現住房的房屋銷售合同;(三)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房屋銷售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四)新購住房為新房的,報經住建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五、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是否可以放棄免稅、減稅?
解答: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六、納稅人取得非企業員工提供的注明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是否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并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可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七、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解答:屬于不征稅項目的存款利息僅限于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納稅人作為受托方與第三方發生業務往來,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是否需要計征增值稅?
解答:不需要。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電子煙何時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解答:自2022年11月1日起,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十、電子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是多少?
解答:當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則需要使用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稅務總局確定。因此,根據我國電子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經商有關部門,暫定電子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十一、營業賬簿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 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選擇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
十二、納稅人在維護印花稅稅源信息時,《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中應稅憑證數量應如何填寫?
解答: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1,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寫合并匯總應稅憑證的數量。
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只能合并適用同一稅目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十三、買賣合同未列明金額的,如何繳納印花稅?
解答: 應稅合同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應稅合同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十四、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簽訂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五、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計扣除?
解答: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十六、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10月份季度預繳時未享受,是否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解答: 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十七、高新技術企業購入的廠房是否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可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購進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十八、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入設備,到貨時間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是否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十九、我公司處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在第四季度購置了一臺設備,預計不會用于研發,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解答: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政策,是獨立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于研發。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購置的設備,無論是否用于研發,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二十、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否有緩繳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行政事業性收費緩繳清單》內收費項目,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不收滯納金。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清單內緩繳項目。
文件依據:《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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