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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體育項目的處罰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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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發現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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