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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是否加收滯納金?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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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根據《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殘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印發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21〕15號)規定:“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保障金征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的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信息提交財政部門,其中收入全部繳入市級國庫的,提交市財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區財政局。財政部門在收到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信息10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應將用人單位信息于5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財政部門,除向稅務機關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21117141724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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