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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人社局等六部門關于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補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問答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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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一、《市人社局等六部門關于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補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為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規定,我市新出臺文件,后延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的最遲補繳時限,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二、新政策出臺后,已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費的最遲期限有什么變化?
答: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醫保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8號)、《市人社局等五部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10號)和《市醫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2〕51號)規定,辦理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緩繳單位),最遲補繳養老、醫療、生育保險費的時限由原來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遲補繳失業、工傷保險費的時限由原來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階段性緩繳五項社會保險費的時限,仍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三、緩繳單位能否提前一次性或分期、分批補繳?
答:緩繳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補繳緩繳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
四、補齊社會保險費前,是否征收滯納金?
答:緩繳單位按規定時限補齊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未按規定時限補齊的,應從補齊緩繳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五、緩繳單位享受后延最遲補繳時限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緩繳單位的最遲補繳時限自動后延至2023年底,緩繳單位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鏈接: 市人社局等六部門關于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補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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