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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14種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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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14種情形如下:
1、考勤異常罰款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
2、做錯事情罰款;
3、曠工1天扣三天工資或者罰款幾百;
4、試用期三個月合同卻只有1年;
5、無故延長試用期;
6、借績效名義克扣工資;
7、曠工三天當自離,不發工資;
8、急辭工扣一個月工資;
9、辭工不想批就不批;
10、試用期不買社保;
11、不簽訂勞動合同;
12、不買住房公積金;
13、無故辭退卻不給補償;
14、用所謂的沒有經過正常程序制定的“廠紀廠規”克扣員工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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