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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及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軟件產品,如何征收增值稅?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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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一、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1/9/22/art_327_577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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