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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后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契稅?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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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1/11/5/art_327_596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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