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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規程》的解讀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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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工作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稅收征管實際,制定并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二、主要內容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如何確定?
《規程》第五條明確土地增值稅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的名稱應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名稱為準。
(二)《規程》第九條為何要明確容積率的確定順序?
《規程》第八條明確房地產項目區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在預征、清算及尾盤銷售時分別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我省區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根據容積率和建筑面積進行確認,為統一執行口徑,明確清算項目容積率的確定順序。
(三)《規程》第十四條第(一)項“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條第(二)項“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的起始時間在具體工作中該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積和用于出租與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積之和÷項目總可售建筑面積×100%≥85%。第(二)項“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的起始時間為清算項目最后一份預售許可證首次取得時間。
(四)《規程》第十六條明確了清算申報的期限,為何沒有明確清算申報稅款的繳納期限?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清算資料,辦理清算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后在稅務征收系統進行納稅申報,辦理補退土地增值稅稅款的相關手續。
(五)如何理解《規程》第十七條關于清算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截止時間?
清算申報是納稅人的責任,為還責于納稅人,因此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清算申報手續時,以清算申報當日確定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截止時間,有利于明晰征納責任,減少爭議。
對于可清算項目來說,清算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歸集是有差異的。就清算收入的歸集來說是指納稅人在截止時間已實現銷售的房地產的全部銷售收入,不包括未售部分的收入;就扣除項目金額的歸集來說,是指納稅人在截止時間整個項目的扣除項目金額,含未售部分的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按上述要求歸集后,再按規定的分攤方法將扣除項目金額在已售和未售部分中進行分配,并據以計算已售部分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同時對于未售部分,轉為尾盤銷售處理。
(六)《規程》第二十五條“...計算確定的各類型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該如何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四條“...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的規定,按本《規程》的核定方法確定的各類型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負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如低于5%,應按5%計算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七)《規程》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核定程序,為何沒有明確稅務機關審核的期限及核定清算稅款的繳納期限?
《規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已明確稅務機關審核的期限及清算稅款的補退期限,不再重復表述。
三、《規程》施行時間
《規程》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按本《規程》處理。
相關文件: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5136091.html
轉載連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15136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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