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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票的開具內容包括哪些?
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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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三、《機動車發票》的有關內容及含義是:‘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機器編號’指稅控器具的編號;‘稅控碼’指由稅控器具根據票面相關參數生成打印的密碼;‘身份證號碼’指購車人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指由質檢(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進口證明書號’指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號碼;‘商檢單號’指商檢局進口機動車車輛隨車檢驗單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指表示機動車身份識別的統一代碼(即‘VIN’);‘價稅合計’指含稅(含增值稅)車價;‘納稅人識別號、賬號、地址、開戶銀行’指銷貨單位所屬信息;‘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增值稅稅額’指按照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計算出的稅額,供按規定符合進項抵扣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稅款時使用;‘不含稅價’指不含增值稅的車價,供稅務機關計算進項抵扣稅額和車輛購置稅時使用,保留2位小數;‘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銷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噸位’指貨車核定載質量;‘限乘人數’指轎車和貨車限定的乘座人數。
增值稅稅額和不含稅價計算公式:
增值稅稅額=價稅合計-不含稅價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三條規定:“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規定:“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調整內容及填用
(一)將原‘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
(二)將原‘購貨單位(人)’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三)增加‘完稅憑證號碼’欄;‘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四)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 ‘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五)根據納稅人開票需要,增加‘廠牌型號’欄寬度、壓縮‘車輛類型”欄寬度,并相應調整‘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噸位’欄寬度,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聯次、規格及票面所有欄次高度不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見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啟用,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1/9/6/art_327_568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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