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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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廣東境內私人企業,乙方為日本籍教授,在臺灣工作。
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聘請乙方為甲方技術顧問,工作方式為通過電話,郵件,傳真,快遞等方式進行技術指導,每個月甲方付給乙方3000元顧問費。期間并沒有提供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許可證。
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聘請”了外籍人士?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每提供許可證是否需要懲罰甲方?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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