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法》施行時間是什么?
答:《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契稅的征收范圍是什么?
答: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法征收契稅。
二、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二)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3.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繳納時間如何規定?
答:一、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四、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二、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4.江蘇省規定的契稅稅率是多少?
答: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明確了全省契稅稅率繼續保持為3%,于9月1日起施行。
5.個人用拆遷補償購置新房如何繳納契稅?
答: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因土地、房屋被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貨幣補償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成交價格未超出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以產權調換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6.夫妻離婚分割共有房產的,如何征收契稅?
答: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7.購買車庫是否征收契稅?
答: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江蘇省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8.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是否繳納契稅?
答: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9.江蘇省如何規定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政策?
答:一、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0.購買含已裝修的房屋契稅的計稅價格是不是包括裝修費?
答: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11.將房屋贈與給他人需繳契稅嗎?
答: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三、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12.《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施行時間是什么?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14.江蘇省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如何明確的?
答:根據《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的公告》(蘇財稅〔2021〕20號),對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等事項確定如下: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其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為其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為其分別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15.城市維護建設稅如何申報?
答: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納稅人申報增值稅、消費稅時,應一并申報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16.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答: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4.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5.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6.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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