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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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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最新政策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的決議》(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將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契稅法》施行前發生契稅納稅義務,在《契稅法》施行后申報繳納契稅的,按其納稅義務發生時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二、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適用的契稅優惠稅率,繼續按照《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贛財法〔2016〕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納稅人已申報繳納的契稅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1年10月22日
相關鏈接: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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