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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轉讓不動產產權無效的,是否應退還已征契稅?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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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五、關于納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
……
(四)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1/11/5/art_327_596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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