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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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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jù),對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開展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有助于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及時了解掌握稅費政策。按照《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一次修正,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第二次修正)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開展了文件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廢止2件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文件制定的依據(jù)已廢止,如:《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guī)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發(fā)布)全文廢止。
二是明顯不適應現(xiàn)實需要,如: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便利納稅人操作,《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股權轉(zhuǎn)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中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時應報送的資料”已不適應現(xiàn)實需要。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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