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適用于繳費人在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土地閑置費兩項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繳費業務。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指引,不斷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便利化水平。
1.繳費通知
1.1業務概述
自然資源部門向稅務機關推送費源信息,稅務機關據此通知繳費人申報繳納。
1.2業務流程


1.3業務規范
稅務機關接到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土地出讓收入費源信息后,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繳費人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涉及分期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稅務機關按期提醒繳費人及時繳費。
1.4辦理時限
本事項即時辦結。
1.5報送資料
無。
1.6業務依據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2.申報繳費
2.1業務概述
繳費人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規定的金額和付款期限,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完成土地出讓收入、土地閑置費申報繳費。
2.2業務流程


2.3業務規范
土地出讓收入申報繳納期限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制發之日起,至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
土地閑置費的申報繳納期限為自然資源部門向繳費人送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
2.4辦結時限
本事項即時辦結。
2.5報送資料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2.6業務依據
2.6.1 土地出讓收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2.6.2 土地閑置費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3.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收入
3.1業務概述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繳費人)依據招拍掛文件向保證金收取單位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土地出讓收入,由保證金收取單位代競得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以繳費人名義申報時,可以采取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通過辦稅服務廳或網上辦稅系統生成《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經保證金收取單位簽章確認后,送交收取競買保證金的銀行劃繳入庫。
3.2業務流程


3.3業務規范
繳費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需抵作土地出讓收入的,由保證金收取單位代繳費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以繳費人名義申報時,可以采取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通過辦稅服務廳或網上辦稅系統生成《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經保證金收取單位簽章確認后,送交收取競買保證金的銀行劃繳入庫。
3.4辦結時限
本事項即時辦結。
3.5報送資料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3.6業務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4.督促提醒
4.1業務概述
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申報繳費的,稅務機關及時督促提醒繳費人申報繳費。
4.2業務流程

4.3業務規范
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督促提醒繳費人申報繳費。具體方式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對繳費人經督促提醒仍不繳、少繳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至自然資源部門,便于其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繳費人后續補繳費款的,稅務機關及時將繳費信息通知自然資源部門。
4.4業務依據
4.5.1 土地出讓收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4.5.2 土地閑置費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5.辦理退費
5.1業務概述
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后,資金直接繳入國庫。繳費人如需退費,應依據劃轉文件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退庫。具體操作上,需區分誤收誤繳和其他情形,由稅務機關會同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工辦理。
5.2業務流程



5.3業務規范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機關誤收土地出讓收入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申請并嚴格審核后,及時商財政、自然資源部門復核,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土地閑置費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依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核退庫。其他情形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5.4業務依據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6.票據開具
6.1業務概述
繳費人、保證金收取單位申報繳費后,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繳費人以現金、銀行轉賬方式繳費的,從稅務機關獲取《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后,稅務機關可為其換開《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6.3業務流程

6.4業務規范
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按照稅務機關全國統一的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稅務機關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時,應當加蓋征收專用章。
稅務機關可通過《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備注欄、其他信息欄,為繳費人備注稅收電子繳款書號碼、申報方式、地塊名稱等關聯信息,滿足繳費人用票需求。
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收入時,如由保證金收取單位代為申報繳納的,可在《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備注欄注明實際繳費人;通過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以繳費人名義申報繳費的,非稅收入票據“交款人”欄即為實際繳費人。
6.5業務依據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 號)
《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轉載連接: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zcwj/zczy/2022092918060823677/index.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