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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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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最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建設高質量發展,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補充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條所稱“生產經營在自貿港”,是指企業在自貿港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二、《公告》第二條所稱“人員在自貿港”,是指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實際工作,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自貿港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均居住累計滿183天。
三、《公告》第二條所稱“賬務在自貿港”,是指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自貿港。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
(一)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內地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
(二)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系或者聯系后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五、《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印發)規定的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其任職、受雇、經營的企業或單位的實質性運營,參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六、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實質性運營,采取“自行判定、申報承諾、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并填寫《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企業應對納稅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七、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建立實質性運營聯合核查工作機制(以下簡稱“聯合工作機制”)。聯合工作機制和主管稅務機關對當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享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所屬的企業或單位實施“全覆蓋”核查;對存量的企業或單位則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八、對企業實質性運營判定有爭議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建立爭議協調解決工作機制,研究予以確定。
九、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相關文件解讀: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7142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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