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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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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最新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現將我市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單位應稅合同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生業務的,也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個人應稅合同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經常發生業務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繳納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7/20220701185154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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