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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憑證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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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2/8/29/art_327_749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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