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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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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享受下述優惠政策:一、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五、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六、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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