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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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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指點問答
留言時間:2022年7月12日 答復時間:2022年7月14日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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