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煙草50條構成犯法行為。倒賣香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犯罪情形,要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倒賣煙草50條構成犯法行為。倒賣香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犯罪情形,要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申請。倒賣煙草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對煙草的管理規定,一般只要實施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未構成犯罪的就會以行政處罰為主,如果構成犯罪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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