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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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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稅法順利實施,明確我省印花稅申報方式和繳納期限,降低征納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對印花稅的申報繳納方式和期限進行了明確,具體來說:
一是明確了印花稅申報繳納方式,取消了按月申報,保留了按次、按季、按年申報。
二是明確了納稅人書立應稅合同的計征期限,對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印花稅,實行按季計征。對納稅人不經常書立的應稅合同印花稅,可按次計征。如:某企業是一家交通運輸企業,經常發生運輸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實行按季計征,一年申報繳納四次印花稅;又發生了兩筆借款業務,借款合同印花稅可按次申報繳納。又如,某個人一年內發生了三次租賃合同納稅義務,可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是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與以往申報方式相同,符合產權一次性轉移的特點,也便于納稅人及時完成印花稅的納稅申報。對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的,納稅人則可結合自身業務情況,選擇按季申報。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減輕負擔。
四是考慮到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變動較少,明確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計征。
五是分別明確了印花稅按次、季、年計征的納稅期限。
六是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的征收,與其在境內有無代理人有關。對境內有代理人的,其納稅期限與代理人的納稅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納稅申報時一并履行扣繳義務。對境內無代理人的,規定為按次申報,便于境外單位和個人及時申報繳納印花稅。
另外,《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2018年第3號公告修改)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和征管實際,決定予以廢止。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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